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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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1 22:17

016年3月24日,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 (“36号文”) ,公布了尚未营改增的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下面就来看看专家是怎么对营改增进行解读的吧!

关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一直存在一些具体业务的争执点。各家看法不一,因此对于一项行为分析是否为混合销售,分析到面红耳赤后,其中一个人说不要争吵了,马上改为增值税了就不存在混合销售这个问题了。其实很早就有很多财税大家说了,全部营改增后就不存在混合销售了。只存在混率或者混业销售了。可是看到财税财税〔2016〕36号我们对混合销售还真需要重新理解一下。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以往理解混合销售,是按照增值税行为+营业税行为来理解的。但是现在我们需要更新我们的惯性思维了,否则就成为误区。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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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们以往都认为营业税下,服务业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因为营业税下视同销售只是存在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

可是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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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有税局的核定销售额的办法。

但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价格偏高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顺序确定销售额。有人说了那是不是青岛38大虾是不是属于价格明显偏高呢?难道总局是对青岛大虾时间下手了?当然不是了。注意文件说了价格偏高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同时对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做出了说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价格偏低已经让财税界吵的不可开交,那么偏高我们且看吧。店家问:“大人啊,我价格定多少合适啊”。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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